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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机上吸烟事件 中联航稀里糊涂的赔了不该赔
据了解,昨日,中联航成都飞北京航班,因多人在机上吸烟,机组人员与未吸烟旅客出现冲突,部分旅客愤而滞留在北京南苑机场要说法。最后,中联航赔偿滞留现场23名顾客每人1800元费用,并赠送一张国内往返机票,同时调查此次事件,如乘客所反映的问题属实,将由机长正式道歉,并退还23位旅客成都至南苑机场的机票。
然而,滞留旅客散去,中联航似乎也松了口气。但是这事是不是就这么完了?
事实上,还没完。正如旅客质问那样,国内航班全线禁烟,且民航“禁火令”仍然有效,此时在机上点燃香烟的那些危险品,毫无疑问是安全隐患,至于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或威胁了航空安全,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综合评判。但是,航空安全是过程也是结果,过程安全,结果也要安全,因此旅客对安全的质疑,毫无疑问是正当的。而当班机长面对旅客的质疑反复强调“既然已安全到达,还说什么呢?”,很明显是企图以结果安全来掩盖过程的不安全。公正地说,过程不安全,地面安检未检出火柴这也是要承担相应的一部分责任,不能让中联航机组全部背了黑锅。不过,中联航机组人员在处置已发现的危险品过程中已然有不力不及时的嫌疑,机长不耐烦的态度自然是对事态激化毫无必要地火上浇油了。
旅客的态度很坚决,一是要求道歉,二是要求赔偿。如果不满足要求,就不离开机场。在我看来,这两个要求和不满足要求就不离开的决心都值得商榷。决心虽然很坚定,动机虽然也很正确,但也要注意分寸,滞留在机场不走,多少也是有点妨碍其他人自由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嫌疑吧。
首先,旅客要求道歉并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有赔礼道歉,但赔礼道歉针对的是人身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中联航则是因为没有充分履行《合同法》第290条、《民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航空运输合同中安全运输的义务,是典型的合同责任,并不适用赔礼道歉。所以,中联航的道歉并不是依照法定要求做出,而是其自行基于优质服务的要求做出的。
其次,旅客要求赔偿的依据很明显也是不足的。《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穷尽一切力量去弥补违约损失,实务中要求先继续履行或补救,不足后才赔偿。对于中联航的合同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且只需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包括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但合同双方必须无条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义务。避免损失扩大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赔偿。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违约责任领域里的体现。在这里,旅客提出的对其滞留9个小时的赔偿,很明显是属于扩大的损失,中联航并不需要对此进行赔偿。
总而言之,中联航赔得糊涂之处就在这里,虽然合同双方就合同违约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但是中联航你再有钱也不是这么稀里糊涂该赔不该赔的都赔了。再说了,中航只赔了在场的23名旅客,但貌似那航班上似乎不止这23名旅客吧?其余的旅客是否可以援引这23名旅客获赔的先例,向你中联航提出同样的索赔要求呢?到那时,中联航是不是又要当散财童子,财去人安乐呢?中联航何不再光棍一点,声明全额退还该次航班全部旅客票款,以表达自己对优质服务和航空安全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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