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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客频繁扰乱民航秩序三大诱因
不到两个月时间内,国内先后有5个航班因收到恐怖威胁信息返航或备降,严重扰乱了民航飞行秩序和安全。尤其是近期不到三天时间内,南航和国航的3个航班先后收到虚假匿名恐怖信息,不得不备降或重新安检。
屡屡频发的扰乱民航飞行安全的恶性事件为我们敲响警钟,也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面对屡屡频发的扰乱航空飞行安全事件,我们该如何让保障航空安全不再纸上谈兵?让扰乱航空安全者不再肆无忌惮地屡屡试法?如何尽力减少恶作剧再度上演的潜在诱因?
纵观近期的多起扰乱民航飞行安全的恶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造成短期内扰乱民航飞行安全恶性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零成本或低成本已成国内旅客屡屡扰乱民航秩序的最大推动力;媒体对扰乱航空安全恶性事件不惧其详的连篇累牍报道,为可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恶性模仿样本和细节;其三,民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扰乱民航秩序和飞行安全的处罚力度不够。
媒体报道应尽力杜绝恶性模仿的诱发
据媒体公开报道,日前编造国航两架航班匿名恐怖威胁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确认为有长期精神病症状,且此前已先后三次就医。对于精神病人,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还是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均有规定,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病情严重的需强制治疗。而对于间歇性、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触犯法律法规则从轻或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打匿名电话谎称国航航班上有炸弹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专家精神鉴定时,对为何打电话的回答是,看“新闻报道上说飞机上有炸弹”,“我也想学”。对媒体信息的模仿成为此次国航两航班不得不重新安检,从而导致航班延误数小时的犯罪源动力。
的确,公众拥有知情权。尤其是当犯罪严重威胁社会公众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时,对于知悉犯罪动向、犯罪形态以及犯罪地域分布等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应有内容,媒体的犯罪新闻报道确实有助于公众对这一知情权的掌握;同时也有助于公众对司法活动及其结论的认同感,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但从媒体有义务实现公众的知情权的另一面看,媒体同样应担负着不传播虚假信息、不渲染和夸大某些犯罪细节或者暴力细节、不误导或引发读者效仿试法的重要责任和职业戒律!即便是从侦查对社会的有限公开看,公开有限信息的平等性、客观性、平衡性和责任性是公安机关、司法机构和媒体共同的责任。
对具体犯罪细节的描述和报道,尽管从表面上看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但在很大程度上也为潜在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恶性效仿操作的“行动指南”。这种犹如报道自杀事件带来的“维特效应”,对再次诱发自杀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的负面示范作用,应引起公众和媒体的高度警醒!
犯罪低成本成扰乱航空安全恶性事件频发诱因之一
对精神病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在司法上已有严格界定和规范。但是对于有正常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触犯扰乱民航飞行安全的法律法规时,我们看到的是并没有一个比较严厉的、能够让以身试法者或准备以身试法者噤若寒蝉的处罚举措。
今年9月9日晚,三亚飞广州的航班准备起飞时,一名广东籍乘客称因看到航班乘务员态度严肃,想活跃气氛谎称有炸弹,导致飞机延误。事后警方对该乘客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此后仅隔半月,一陈姓乘客因不满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安检流程,谎称行李内藏有炸弹,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天。四天之后,春秋航空航班延误,乘客不满空乘人员的解释,假称飞机上有炸弹,导致航空公司对乘客重新安检三次。
深航8月30日的一个航班因犯罪嫌疑人想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不幸“中枪”。为了阻止追债人前往深圳,犯罪嫌疑人熊某打电话谎称飞机上有爆炸物,使该航班不得不中途备降武汉天河机场。而事后该犯罪嫌疑人称,自己并不知道捏造虚假恐怖信息扰乱飞行安全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再度被证实的南航航班中途备降同样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我们不得不感叹,法律意识淡薄的国人频频以身试法的代价大多仅仅止步于行政拘留10天,罚款数百元的结果。这种并不能引起国人警醒,给予犯法者严惩的“轻描淡写”处罚力度,已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更多的虚假恐怖信息,也给正常的民航飞行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同时也给乘客带来了更多的不便。
一架航班正常的飞行秩序被打乱,不得不中途寻找备降机场或者返航,中途备降机场的公安、消防、医护等方面,地面设施、物品、人员的安检,旅客不断上下飞机和面临的多次安检,航空器的重新检查,对可能危险物品和人员的排查等,不仅有相当大的时间成本,由此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对相关后续航班的连带影响,在此后很长时间内都很难完全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则严格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现有公开的频发不绝、严重扰乱航空飞行安全的恶性事件看,适用于该处罚规定的案例少之又少。大多数谎称飞机上有爆炸物的恶作剧仅是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几百元而“不了了之”。有的则干脆以口头教育,认错罚款不追究告终。
律师:依法追究刑责强化公众航空安全教育
公民犯罪的低成本或者零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只要称“有炸弹”飞机就中止飞行的恶性事件频发不绝。民航法律师胡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此类扰乱民航公共秩序、妨害民航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航空法》及《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较为完备的规定。国际上,也先后缔结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等,以遏制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
针对当下较为严峻的民航安全形势,胡钢建议,首先要加强有关民航安全的公众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其次要在执法和司法上避免治安处罚泛化和轻处的倾向;对构成犯罪的,应当切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法者或罪犯除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因其违法犯罪行为给航空公司、机场当局和相关旅客等所造成的巨额经济及精神损失,以切实维护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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