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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张起淮:厦门航空“黑名单”侵犯人格权
《新京报》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以下简称“厦航”)辞职员工被列入“黑名单”事件,第一时间进行了跟踪报道,在互联网上也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厦航对媒体的报道,也做出了“积极”回应。并称,如果范后军的诉讼被依法受理,厦航也会依法维护自身企业权益。
庆幸,厦航以“知书达理”的“大家闺秀”的高姿态,极其冷静理智的态度进行回应,并提到了“依法”与“权益”。比起一些耍赖的东家,真的高明的多,值得赞扬。
一个企业会积极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个公民当然也要积极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范后军,一个普通公民,就这样被厦航列入“黑名单”,甚至,厦航还曾“大动干戈”的下发了专门针对范后军的文件,名为“关于防止范后军偏激行为危害社会的情况通报”,在通报中,厦航提到,此通报主要是为了防止范后军采取偏激行为危害航空安全,危害社会,危害厦航。如果真的如厦航所说,范后军可能危害航空安全,厦航为何不联合其他航空公司,集体封杀范后军?!航空安全不是厦航自己的专利。如果范后军真的可能危害社会,为何不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对范后军进行监控、采取相应措施?!其实,有如通报中所列的顺序,危害航空安全与危害社会,都是一个引子,归根结底,最怕范后军的,还是厦航自己!所以,厦航在与调解协议中,竟列出了诸多荒谬可笑的条件,要范离开福州、在有子女前不得乘坐厦航飞机。至今,恕我愚笨,我仍然想不通,有子女与乘坐厦航飞机之间有何必然联系。在此,我想引用一位网友的评论:“那是不是所有的赔过钱的和警察有过节的人都杀了警察?是不是所有和公司有过节的员工都要成为恐怖分子?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那么以后警察直接不赔钱了,反正赔了钱还要搭上性命,警察不如把所有的要警察赔偿的人“毙”了,要不然回头还是要来杀警察!是不是所有的和公司有过节的员工都直接让国安局抓了,反正都是恐怖分子!”,如果真是这样,那要有多少东家惶惶不可终日?!
其实,范后军并非仅仅代表他自己,而是代表着一个群体。既然厦航也提到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那我这里也讲讲作为一个公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厦航到底侵犯了范后军的哪些权利。
首先,侵犯的是范后军对出行工具的选择权
公民享有自由选择乘坐公共运输工具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公民可以选用任何交通工具出行。厦门航空公司把范后军列入“黑名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是根据企业自主标准所制定,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妥当的,实际上是对公民人身权的一种侵犯。因此,范后军有权利选择乘坐航空器出行的权利。
其次,侵犯的是范后军人格尊严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之规定,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所谓的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自然人的人格权为法定权利,由法律直接赋予。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名誉权和任何尊严是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然而,范后军被厦门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也使得他名誉权受到侵犯,导致其社会评价的贬低和人格尊严的毁损,给他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
再次,侵犯的是范后军的消费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拥有自由选择公共运输工具的权利,应当获得他人和社会尊重。但是被告无理剥夺原告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权利,是对原告的人格尊严的漠视,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范后军向厦门航空公司购票,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公民主体与航空公司之间平等的“要约”与“承诺”的合同关系,但是范后军被航空公司拒绝售票,甚至购票以后被厦门航空公司拒绝登机,在这种情况下,范后军可以对航空公司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此外,虽然国外航空公司已有制定黑名单的做法,但对于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不仅选择标准严格谨慎,而且会与相关部门(如:安全、司法等部门)进行核准才能最终确定,并适时调整。例如美国国土安全部会向美国的航班提供一份“黑名单”作为参考。只有参与或曾参与或涉嫌参与恐怖组织危害、航空安全、裁定有罪、以及曾犯严重罪行,或威胁其他乘客安全的人才会被列入“黑名单”。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黑名单”制度,民航总局对于航空公司旅客“黑名单”也没有制订统一的指导标准。只是有个别航空公司声称要把霸机、占机,带头哄闹的旅客列为“黑名单”,其实这最多只是某个航空公司自己的想法,且在中国民航总局没有制订相关标准和规定之前,任何航空公司的这种做法,只会更多的引发纠纷,导致更多的广大旅客合法权益侵害事件的出现。且范后军并不属于上述人群,厦门航空公司把其列为“黑名单”进行封杀,实属一种毫无法律依据的肆意妄为。我国的多家民用航空公司,如果都可以随意自主制定旅客“黑名单”,将给民航运输行业造成一定的混乱以及不良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飞机作为出行工具,民用航空运输也越来越具有公众化,这就更加需要不断的完善各项相关法律,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规范民用航空公司的企业自主行为。厦门航空公司的这种做法,与我们当前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并不能作为解决矛盾争端的有效手段。另外,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应出我国目前的航空法有一定的滞后性。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应对我国民用航空改革进程与航空立法的不协调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加强立法,大胆革新,促进民用航空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
最后,既然厦航要依法维护自己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也希望,在下一次积极回应媒体报道之时,厦航也能列举一下自己依的是哪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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